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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
  2. 除住宿合同中另行规定的“长崎体育场城市酒店使用规则”(以下简称“使用规则”)外,如果酒店向客人提供任何使用指南和警告等(以下简称“指南等”),则该指南等应被视为本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这些条款、使用条款以及使用指南统称为“条款等”。)
  3. 在使用Stadium City官方网站及应用程序所提供的服务时,除本条款外,还适用“ Stadium City会员N队会员条款”及其他条款(统称“其他使用条款等”)。在使用本服务前,请您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使用条款。
  4. 您的个人信息将按照我们另行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措”进行处理。
  5. 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法律法规或一般既定的习惯。
  6.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二条

  1. 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等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未成年人住宿同意书》【住宿者为未成年人(未满18岁)时】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客人在住宿中,如果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的申请,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 住宿合同自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生效(以下,该合同成立后的客人称为“住客”。)。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或者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根据本条款拒绝或解除住宿合同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充当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适用第6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果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4. 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5. 欲住宿者为未成年人 (未满18岁) 时,仅在提出前条的申请时,或提交了法定代理人 (父母等的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 出具的“未成年人住宿同意书”时才会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约)

第四条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答应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因客满 (员) 客房不足时
  2. 欲住宿者,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时;
  3. 不接受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事项登记时
  4. 基于第八条第一款的注册内容有虚假记载或有虚假记载可能的;
  5. 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4) 的欲住宿者。
    1.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歹徒”。)、同条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为“黑帮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3.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4. 有暴力团等炫耀势力或者援助、助长暴力团等行为的;
  6. 欲住宿的人,酩酊大醉,有给其他客人或其他第三者造成困扰的言行时,或有此可能时
  7.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或有此可能时;
  8. 欲住宿者对住宿设施或者住宿设施职员 (工作人员) 进行暴力、胁迫、恐吓、威压性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被认定曾经有过同样行为时,或者有此可能时;
  9. 欲住宿者为未成年人 (未满18岁),且未由法定代理人 (父母等的亲权者或未成年人监护人) 提交《对未成年人住宿的同意书》时
  10. 因天灾、设施、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11. 因撤除本酒店的备品、其他超出社会一般观念允许范围的要求、对工作人员的诽谤、中伤、威胁、以及以惹火为目的在SNS上投稿等骚扰行为等,有妨碍本酒店的运营、损害本酒店或日本网络集团的信誉及品牌的行为时,或者被认定曾经有过同样的行为时,或者有此可能时
  12.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法令的行为,或者有此可能的;
  13. 有法令、国家规定的指针、其他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事由时
  14. 违反本条款等其他使用规约等时
  15. 其他,认为本酒店不合适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此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时,仅限于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向住客告知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若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至住宿日当天下午11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将视为该住宿合同被客人解除。
  4. 上述各项规定并不妨碍本酒店向客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条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第五条符合各项 (但第一项除外) 的
    2. 不遵守第10条使用规则的;
    3. 实施了第11条的禁止事项的;
    4. 未进行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支付时
    5. 住宿或利用人数多于住宿申请人数时
    6. 在寝室睡觉吸烟、损坏消防用设备等,有防火防灾上危险行为的;
    7. 不服从本酒店经理及工作人员的指示时
  2. 前项的规定,并不妨碍本酒店向住宿客人要求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住宿登记)

第八条

  1. 客人在住宿日当天,请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第2条规定的申请事项。
  2. 住宿客人欲使用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13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3. 使用本酒店时,除本条款及其他使用规约等规定外,有时还需出示官方身份证明书等确认本人身份。
  4.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住宿者,除了姓名、住所、职业等之外,还需要出示、复印护照以及国籍、护照号码,敬请谅解。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九条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下午3时到第二天上午11时。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能会接受同项规定时间以外的客房的航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但是,客房使用没有富余的情况下,即使住宿客人提出申请,有时也会拒绝。
    1. 超过3小时以内,房费的1/3
    2. 超过6小时以内,房费的1/2
    3. 超过6小时以上,房费全额

(使用规则的遵守)

第10条

在本酒店内,除了使用规则以外,还根据各设施的设备制定了使用规则。客户应将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本条款和条件结合使用。

(禁止行为)

第11条

  1. 本酒店禁止以下行为。
    1. 在使用本酒店时,注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2. 非法使用信用卡等支付手段使用本酒店的行为
    3. 不正当取得或不正当使用第三者的个人信息等的行为;
    4.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以营业为目的使用本酒店的行为
    5. 大量进行住宿预约并取消的行为,或者与此类似的行为。
    6. 无正当理由反复进行住宿预约及其取消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7. 冒充本酒店或日本网络集团的行为,或使人误解为这些行为的行为。
    8. 非法访问系统或其他计算机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9. 发送或写入有害计算机程序等的行为,或与其类似的行为。
    10. 通过拆除本酒店的备品、其他超出社会一般观念允许范围的要求、对工作人员的诽谤、中伤、威胁、以及以惹火为目的在SNS上投稿等骚扰行为等,妨碍本酒店的运营或损害本酒店或日本网络集团的信誉及品牌的行为,或与此类似的行为。
    11. 对本酒店或工作人员的暴力、威胁、恐吓等威逼的不正当要求行为
    12. 给其他客人、其他第三者、本酒店或JAPANET集团造成困扰、损害或不利的行为,或有可能造成这些行为的行为。
    13. 侵害其他客人或其他第三者、本酒店或JAPANET集团的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隐私、人格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或有此可能的行为。
    14.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法令的行为,或者有此可能的行为。
    15. 暴力团等炫耀势力,或者援助、助长暴力团等的行为;
    16. 违反本规章等其他条款的行为。
    17. 其他违反使用规约等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2. 根据前项规定本酒店产生损失时,本酒店可以向客人赔偿损失。

(营业时间)

第12条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通过配备的小册子、各处的布告、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进行介绍。

(费用的支付)

第13条

  1.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附表1所示。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使用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申请时,在前台进行。
  3. 如果不履行前项的住宿费用结算,将不受理住宿登记、住宿服务、住宿期间延长申请等。
  4. 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5. 本酒店附带早、中、晚餐,或附带附带服务的住宿方案时,即使住宿客人不吃或不使用,也要收取相应的金额。

第14条 (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5条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将尽可能为其提供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调解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6条 (寄存物等的处理)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而住宿客人没有这样做的话,本酒店将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2. 对于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未寄存在前台的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10万日元以内的损失。
  3. 美术品、古董等容易损坏的物品、生鲜物品、宠物等,根据本酒店的判断可能无法寄存,敬请谅解。

第17条 (保管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

  1. 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另外,如果不能事先告知住宿日期、住宿者姓名,并且不能确认住宿预约的情况下,我们将拒绝接收到达的行李,或者将其退回给配送方,不予寄存。
  2. 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时,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但会保管一定期间,在此期间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判明所有者时,会从发现之日起在本酒店保管一定期间,之后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另外,关于食品饮料、杂志以及其他类似废弃物以及根据一般习惯等本酒店判断的东西,如果在退房的第二天还没有联系的话,本酒店会任意处理。
  3. 本酒店对于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为根据内容物的性质进行妥善处理,有权对其内容进行任意检查,必要时可以返还给遗失者或按照前款进行处理,住宿者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4. 在同条第1项至第3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在第2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3项的规定为准。
  5. 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原则上我们会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但是,保管方法、保管场所以及对该物的价值等因保管产生的影响而产生的责任,除故意或过失有相当因果关系外,概不负责。

第18条 (停车的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负责赔偿。

第19条 (客户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20条 (免责声明)

本公司在符合本条款等的其他规定或其他利用规约等规定的免责事项时免责。

第21条 (本条款等的变更)

  1. 本条款的内容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敬请谅解。最新信息公布在本酒店的官方网站上,请确认。
  2. 关于本条款和条件的变更内容,在变更后客人入住本酒店时,视为该客人同意变更内容。
  3. 与前项无关,本条款变更前成立的住宿合同,适用变更前的规定。

第22条 (可分割性)

  1. 本条款及其他使用规约等的一部分根据法令被判定无效时,除该部分以外的本条款及其他使用规约等的规定仍然有效。
  2. 本条款及其他使用规约的一部分,即使因与某个客户的关系而无效或被撤销,本条款及其他使用规约在与该客户以外的客户的关系中仍然有效。

第23条 (准据法)

  1. 本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以日本法律为准。

第24条 (首选语言)

  1. 本条款及其他使用规约等以日语为正文。即使提供了供客户参考的译文,也只有日文文本具有合同效力,译文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25条 (管辖法院)

  1. 关于本条款等的一切纠纷,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制定日期:2024年5月20日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 (第2条第1项及13条第1项关系)

条目

细目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早餐等餐饮费)

② 服务费 ( (1) ×10%)

额外费用

③ 追加食品和饮料的费用 (不包括在 (1) 中) 以及

附带设施的使用费

④ 服务费 ( (3) ×10%)

税金

消费税、温泉税、住宿税

备注住宿费用等会在本酒店网站上公布。

附表2违约金 (与第六条第二款有关)

收到终止通知的日期 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2日前 5日前 9日前 20日前
合同申请人数 一般 最多14人 100% 100% 20% - - - -
团体 最多15~99人 100% 100% 80% 50% 50% 2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50% 50% 20% 10%

(注)

  1. %是罚金与保留金额 (含税) 的比率。
  2.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 (15人以上) 的一部分解除合同时,住宿前10天 (比该日晚接受申请的情况下为接受日) 住宿人数的10% (出现零头时向上舍入。)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