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条款
第1条 条款的范围
- 本规约适用于申请株式会社Regional Creation长崎(以下称为“本公司”。)运营的WEB或"长崎Stadium City官方应用程序"(下面,“长崎体育场城市官方应用程序”单独称为“应用程序”,WEB和应用程序一起称为“销售系统”。)之外,通过电话、传真、面对面等方式销售、提供公演(下面,它被称为“目标表演”。)门票(以下称为“目标票证”。)的顾客。
- 申请对象门票时,可能需要根据“体育场城市会员N team会员规章”(以下称为“会员协议”。)进行会员注册。另外,除申请者以外,同一申请参加对象公演的入场资格者(也包括作为同行者登记的人。以下相同。),有时也会要求注册会员。
- 申请对象门票的人(以下称为“申请人”。),在申请门票时即视为接受本规约。
第2条 销售和交付方法
本公司除了本公司成为对象公演的主办方外,根据本公司以外的主办方的销售方法的指示,有时也会被委托销售对象门票的业务,根据需要有时会对销售张数和销售方法进行限制。
第3条 要约和合同的成立
- 申请者根据各对象门票的页面上记载的座位种类、金额、申请门票上限数等本公司规定的各种条件,并且在同意注意事项的基础上,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手续申请对象门票。该申请手续完成后,购买或提供合同成立。但是,门票为抽选制时,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在中奖通知后办理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手续,购买或提供的合同成立。
- 根据对象公演,在对象票发行时或发行后确定座位,有可能无法指定座位。
- 即使是在门票销售期间,如果达到本公司的销售预定张数,该演出的门票也将停止销售。但是,如果演出主办方决定追加席位、追加演出等,可能会重新开始销售。
- 申请后,除本规章及各对象票页面另有规定外,申请者不得撤回购买或提供对象票的合同申请。
- 对象公演在入场时要对门票上所显示的姓名等信息和销售系统的会员信息与入场观众的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姓名等进行同一性确认,如果无法确认同一性,有可能会被拒绝入场 (已经入场的情况下会被命令退场) 。
- 当入场券为特定演出入场券(按照《关于禁止非法转卖特定演出入场券等确保演出入场券正常流通的法律》的定义。以下相同。)时,以及为确认前项规定的同一性而需要时,本公司有时会获取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变更登记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则有可能无法进入与该票相关的演出等,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在入场前必须有效地保持该信息。
第4条 抽选对象票时的处理
- 向申请者及/或入场资格者登录的邮箱地址发送邮件及/或应用的推送通知,通知当选。
- 收到当选通知后,如果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必要的注册,则当选可能无效。
第5条 付款
- 申请者请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日期和支付方式支付票款。
- 根据对象票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另外规定的各种手续费、运费等的追加费用。
- 付款后不接受任何取消或变更。
第6条 要约的撤销或者合同的无效
- 本公司或演出主办方认为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取消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的申请。另外,即使购买或提供门票的合同成立,合同也无效。这种情况下,您支付的对象票的费用等一概不退还。另外,即使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也不进行任何补偿。
- 有转卖或转让目的时
- 有来自同一申请者的多个申请的情况,作为多个对象票的出票处被指定了同一手机号码的情况等,有转卖或转让目的嫌疑的情况
- 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的住所地为法人营业所时
- 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不存在或怀疑存在时
- 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的申报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写或漏填的情况
- 另外,本公司因合理理由判断为不适当的申请时
- 以下是禁止入场对象公演的一个例子。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如果不能出示对象门票,将被拒绝入场。这种情况下,您支付的对象票的费用等一概不退还。另外,即使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也不进行任何补偿。
- 不能出示对象票的情况
- 会员登录信息、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的申报内容有误、设定为无法收到推送通知等、无法收到本公司的当选通知等必要联络时
- 门票污损、丢失等,演出主办方无法判断是否可以入场时
第7条 票的交付
- 票原则上是应用上显示的电子票(根据本公司或者演出主办方的意向,可能会准备一部分纸质门票。),对象票是收费的情况下,确认支付后会迅速出票。免费的情况下,在敝公司另行规定的日期之前出票。
- 关于对象票,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 (丢失、被盗、破损等) 都不会再发行。
- 门票购买申请时,有时可以从本公司为每个演出等指定的交付方式中选择希望的交付方式。另外,关于部分演出,有时在购票申请时不选择交付方式,而是在购票申请后选择。此外,我们可能会更改可供选择的交付方式。
- 过了本公司指定的可交付期间后,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无法接受门票的交付。经过本公司指定的交货方式的可变更期间后,交货方式将一律无法变更。另外,本公司有时会在合理的范围内变更可交付期间、可变更交付方式的期间。
- 对于纸质机票,如果选择通过配送的方式交付,机票在邮局、配送公司的保管期限已过,或者注册的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的住址、姓名等会员注册内容不全,导致机票无法配送时,本公司可能会进行再配送,此时,必须另外承担本公司规定的再配送费用。但是,本公司不承担再配送的义务。从配送预定日起过了一周票还没到的情况下,请咨询本公司。
- 关于纸质票选择在店面交付的情况下,必须用本公司指定的方法,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之前出票取票。
- 即使选择了交货方式,本公司也可以解除该选择,要求申请者及有入场资格者重新选择交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无法选择最初可用的交付方法。
第8条 票证的失效等
- 如果本公司或演出主办方认为对象入场券符合以下各项,则该对象入场券无效,有权拒绝其进入对象公演会场 (以下称为“会场”),或者要求其退场。
- 符合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 有在网上拍卖等转卖、转让行为时
- 成为转卖、黄牛行为的目的时
- 为了促销等作为赠品提供的情况
- 以退款为目的取得对象票时
- 重复购买您不想购买的票证
- 支付金钱等一些代价,获得对象票时
- 其他销售、转让或提供的情况
- 入场时被要求进行本人查询时,拒绝出示用于确认本人身份的书面文件 (驾照等“带面部照片的身份证”) 的情况
- 本人查询的结果,无法确认对象票是当选者本人时
- 以任何手段妨碍对象公演的运营、实行时
- 因违反会员规章的其他理由,被停止会员资格时
- 符合前项的情况下,不退还票款等。另外,即使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也不进行任何补偿。
第9条 禁止行为
- 本公司或演出主办方禁止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进行以下各项行为。
- 以在会场内录音、录像或摄影为目的携带机器以及进行上述操作的行为;
- 非吸烟区吸烟 (包括电子烟)
- 除酒类外,将塑料瓶、纸制饮料以外的食品饮料带入会场
- 携带椅子、瓶子、罐类、烟花等火药类、火器、宠物类、自行车、婴儿车等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法令禁止的物品
- 会场内及其周边的垃圾放置
- 违反会场工作人员指示的行为
- 贩卖、购买在会场附近违法拍摄的照片、录像以及周边产品;
- 对出演者等进行过分的纠缠行为或诽谤中伤行为
- 给其他到场者及会场附近居民造成困扰的行为
- 其他本公司或演出主办方认为不合适的行为
- 申请者或入场资格者有符合前项各项的行为时,对象票无效,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禁止进入会场,或要求退场。另外,这种情况下,不退还票款。另外,即使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也不进行任何补偿。
第10条 对违反者的措施
- 违反本规约的人,根据本公司的判断,有可能拒绝本公司及日本网络集团销售的所有门票的申请,以及剥夺APP的会员资格。
- 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将对象票转让给第三者时,该票根据本规章第8条失效,接受转让的第三者及进行转让的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视为违反本规章,适用前项规定。
第1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
- 对于向我们提供的申请门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其用于以下目的:。
- 申请的确认、抽选、出票等,为了销售、提供本公司处理的票
- 上一期附带的服务(公演的变更、中止、追加发售、下次发售等的电子邮件、邮件及电话等的通知,以及判断业务上有必要进行确认的联络等)
- 本公司服务相关信息的介绍及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企业的商品、服务等的广告介绍等营业活动及促销活动
- 用于身份确认、认证服务
- 实施问卷调查、礼物
- 市场调查、统计和分析
- 广告投放和结果确认
- 系统维护、故障排除、技术支持和其他客户问题
- 重要通知,如我们的条款、条件和政策的变更
- 开发、交付、维护和改进我们的应用程序、网站、服务、内容和广告
- 开发和提供针对我们或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有针对性的广告
- 防止不正当行为或可能违法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约的行为
- 此外,为了对象公演的实施所需的利用
- 本公司不会与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也不会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除非您同意并符合以下各项之一:。如果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我们将要求第三方对您披露的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您的信息用于除我们指定的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
- 对于通过本服务购买门票的顾客或门票使用者,演出主办者(包括公演的主办方、运营公司、演出出演者的所属事务所等。以下相同)
(i) 为了进行公演中止、延期、内容变更等联络及相应的退款业务,
(ii) 为了在兑换门票、入场时进行本人确认,
(iii) 为了对演出主办者提供的公演、商品、服务进行介绍,
(iv) 为了对违反本规章的顾客进行联络,
本公司可能会向公演主办者提供顾客或门票使用者的全部或一部分个人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 对于从与本公司有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为“合作卡公司”。)获得了合作信用卡的客户,为了向合作卡公司提供该合作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和附带服务、对合作卡公司及加盟店等事业进行市场调查和商品开发,本公司有时会向合作卡公司提供客户的全部或一部分个人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 本公司从客户处收集的个人信息,有时会提供给本公司使用的结算代理服务公司以及客户使用的发卡公司,以便发卡公司检测和防止非法使用。如果您使用的是国外发卡机构发行的卡,这些信息可能会转移到发卡机构所属的国家/地区。转移地点因客户使用的发卡公司而异,本公司无法确定个人信息等转移的外国。因此,请确认客人您使用的卡的发行公司所在地。
- 向为本公司提供数据分析、电子邮件发送、身份认证服务、托管服务、客户服务等服务的第三方、提供结算代理等服务的第三方、或为本公司的市场营销提供支持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
- 本公司在与Twitter、Google账户及其他外部服务合作或利用外部服务进行认证时,有时会向该外部服务运营公司提供用户信息。
- 本公司可能会与第三方广告客户共享以下信息:
(1) 特定技术信息(包括IP地址、终端标识ID。)、
(2) 无法识别个人的统计信息、
(3) 使用无法识别个人的服务。您同意,我们或第三方广告商将此类信息用于客户趋势分析、人口统计分析和网络分析,并将其用于客户称为行为定向广告的广告。 - 本公司以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的感染扩大为目的,有时会向公演主办方及保健所、医疗机构、相关公共机构等提供客人的信息(也有个人信息的情况。)。
- 对于通过本服务购买门票的顾客或门票使用者,演出主办者(包括公演的主办方、运营公司、演出出演者的所属事务所等。以下相同)
- 关于其他个人信息的处理,请遵守本公司另行规定的“体育场城市会员N team会员规章”第5章“会员信息”。
第12条 损害赔偿
- 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因自己的责任而给本公司、演出主办方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在受到其他申请者、其他对象公演参加者或其他第三者的投诉或请求,或发生纠纷时,由自己承担责任和费用解决。
第13条 肖像权的使用
公演除了被电视、杂志、报纸等各种媒体报道之外,本公司、本公司集团公司、演出主办方等的商业广告、广告、网站等也有以使用为目的拍摄、发送的情况。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承诺在对象公演中对自己的容貌等肖像进行加工、编辑,免费摄影、发送。
第14条 免责・退款
- 本公司对于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在销售系统及对象票的申请及使用方面所造成的损害,除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本公司的故意或过失以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集团公司作为演出主办方参加活动时,在往返会场的路上,以及活动中或会场内发生的事故、受伤、个人物品被盗或丢失,均由申请者及有入场资格者承担责任,作为演出主办方的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了解与参与符合条件的活动相关的所有风险(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的影响、交通故障、与其他参加者的纠纷等)。另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集团公司作为演出主办方时,在会场内捡到的遗失物、遗失物,本公司会保管一段时间,但如果失主没有出现或即使联系也没有来领取的话,我们会进行处理。但是,对于难以长期保管的物品(饮食、卫生管理上认为不适宜的物品等),会迅速处理。另外,贵重物品类与保管期间无关,有时会向警察署申报。
- 对象活动在发生自然灾害、暴风雨、停电、瘟疫、感染症的流行、公共权力要求中止、公演参加者的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可能中止。另外,由于不可抗力公演中止的情况下,根据演出主办方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退款。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门票有污损、丢失等情况,概不退还。另外,退款的对象仅限于票款,即使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也一概不予赔偿。
- 关于对象活动中止时的延期、调换、退款等事宜,请向演出主办方咨询。演出等的内容变更、中止时,由演出主办方告知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本公司不是演出主办方时,演出等的变更、中止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因演出等内容变更、中止而发生的退款,不构成使用各种结算手段时对本公司的抗辩事由。但是,本公司根据演出主办方的决定和委托,销售的门票因演出等内容的变更或中止,可能会代为办理该门票的退款业务。
- 本公司接受演出主办方的委托进行退款业务时,将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15条 修改、接受条款
-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自行决定不经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同意,对本规章进行追加、删除、修改等变更。
- 本规约的变更符合使用者的一般利益时。
- 本规约的变更,不违反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变更内容及其他与变更有关的情况,是合理的。
- 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规章进行变更时,本公司应将变更本规章的意思、变更后的本规章的内容以及变更的生效时间在销售系统上进行标示,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客户。修改后的条款自上述生效日期起生效。本规章的变更生效后使用本服务的用户,适用变更后的本规章。
第16条 可分性
- 根据法律规定,本规章的某些规定无效时,本规章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 即使本规章的部分规定因与使用者的关系而无效或取消,本规章在与其他使用者的关系中仍然有效。
第17条 准据法、管辖权
- 本规章的适用及解释以日本法律为准。
- 申请者及入场资格者在与本公司之间就本规章发生诉讼的必要时,根据诉讼金额同意将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作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2024年8月6日制定
2024年9月17日修订